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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國際運輸服務貿易
國際運輸服務貿易,按其所運輸的對象可分為國際貨物運輸服務貿易和國際旅客運輸服務貿易兩大類。然而無論是貨物運輸,還是旅客運輸,國際運輸服務均表現為一種合同關系。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貨物的托運人或乘客,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為承運人(船公司、鐵路運輸公司、航空公司等)。國際運輸服務合同規定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是:承運人將乘客或托運人的貨物在約定的期間內運抵約定的地點(貨物運輸中承運人還要將貨物交付給特定的收貨人);乘客或托運人按約定的方式向承運人支付約定的費用。
國際運輸服務貿易除了可以由相關國家的國內法(如合同法、海商法等)以及相關國家的判例法調整外,還可由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來調整。
國際運輸服務貿易的特點
國際運輸服務貿易主要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運輸服務貿易派生于商品貿易。
2.運輸服務的提供者不生產有形產品,也就無產品可以貯存,能貯存的只有運輸能力。
3.在運輸服務貿易中,中介人或代理人的活動非常活躍,對貿易的開展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國際貨物運輸服務的主體與客體
國際貨物運輸服務的主體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運輸服務的提供者通常是擁有運輸工具,負責將貨物由一國的某一地點運送到目的地的承運人。而運輸服務的消費者則往往是國際貨物貿易中的賣方或賣方,他們需要借助于承運人的運輸工具,通過承運人的運輸服務行為,將其出售或購買的貨物由起運地送到目的地,他們一般被稱為托運人。除了托運人與承運人之外,還會涉及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服務的輔助工作的當事人,這些當事人主要包括各種代理人。其中主要有作為托運人的代理人辦理托運手續的貨方代理和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接攬運輸服務業務或幫助辦理承運人委托之其他事務的代理人。除了代理人之外,還會涉及運輸服務所需的各種基礎設施、輔助設施的管理人,如港口、車站、碼頭、機場、倉庫、堆場等設施的所有人與管理人,他們不是貨物運輸服務的提供者,但他們卻是在國際貨物運輸服務過程中不可缺少的。
國際貨物運輸的客體是運輸服務,而不是所運輸的貨物。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是圍繞運輸服務這一客體展開,而不是以貨物為對象的。
國際貨物運輸服務根據運輸服務的方式不同,可以分為海上貨物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公路運輸服務、鐵路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和國際多式聯運服務等。但在以上各種方式中,海上貨物運輸服務是最重要的方式,它占整個國際貨物運輸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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