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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有哪些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驗資業務,明確工作要求,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驗資業務時,應當將本準則與相關審計準則結合使用。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并出具驗資報告。
驗資分為設立驗資和變更驗資。設立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驗單位申請設立登記時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進行的審驗。變更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驗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時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的審驗。
本準則所稱被審驗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擬設立或已設立的,依法應當接受驗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協議、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資,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資料,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是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的責任。
第五條 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出具驗資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不能減輕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的責任。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驗資業務,應當遵守相關的職業道德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并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驗單位基本情況,考慮自身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初步評估驗資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主要事項與委托人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
(一)委托目的;
(二)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的責任以及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三)審驗范圍;
(四)時間要求;
(五)驗資收費;
(六)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條 如果接受委托,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委托人就雙方達成一致的事項簽訂業務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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