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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小常識
1.什么是學校的經濟責任審計?
答:學校實施的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學校的審計部門依法對學校的財務、基本建設、后勤、資產管理、校辦產業等管理部門和院、系、所等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學校所屬、所辦或占控股地位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學校認為有必要進行審計的有關人員任職期間、任職屆滿或者因調動、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原因離開現職崗位前在管理職責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2. 我校對有關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什么?
答:我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教育系統有關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暨南大學有關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等法律和行政規定,對我校有關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3.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什么?
答:學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為了客觀、公正地評價有關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促進部門或單位的管理,優化教育資金的使用效果,并為組織人事部門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據,促進和加強干部管理和黨風廉政建設。
4.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機構和實施機構?
答: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聯席會議確定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以書面形式委托審計部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5.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程序如何?
答: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程序是:
(1)組織人事部門提請審計;
(2)審計部門發出審計通知;
(3)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向審計組提交有關資料;
(4)審計組調查取證,分析評價,編寫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5)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后的十天內向審計組提交反饋意見;
(6)審計組研究反饋意見后形成審計報告終稿;
(7)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并報學校領導審批;
(8)審計部門將學校領導批復的審計報告送給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
6.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應該提供哪些資料?
答:需提供的資料主要有:
(1)被審計人的個人書面述職報告;
(2)任期內的會計帳簿、憑證、報表、經濟合同或協議書;
(3)財產盤點和債權、債務資料;
(4)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制度;
(5)各年度的單位工作總結;
(6)審計人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7.個人述職報告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述職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本人職責范圍;
(2)本人履行經濟職責情況;
(3)與本人負責的工作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主要經濟活動情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取得的主要經濟業績及存在問題等;
(4)本人遵守財經法紀及廉政規定情況;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8.審計報告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審計依據;
(2)被審計人所在單位基本情況和被審計人的職責情況;
(3)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和審計實施的起止時間;
(4)審計評價意見,即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發表評價意見;
(5)審計查出的被審計人所在單位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的依據,有關移送處理的建議;
(6)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9.組織人事部門將如何使用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
答: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審計部門提交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作為對該負責人調任、降職、免職、辭職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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